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9763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管理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九街中山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5455767929N。
法定代表人:许映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元珍,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美然厂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1293Q。
法定代表人:程磊,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管理所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管理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公园管理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
茶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