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灏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德印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宗灏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42523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院35号楼3层307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存,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雁南路7号美然厂房2栋3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磊,董事长。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打图费61365.65元2.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6136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公司为**建筑公司进行图纸打印装订等事项,总价款152805.65元。2018年7月22日前,被告**建筑公司委托李菁女士分期向***公司授权代理人安建存打款共计41440元,并与2016年9月8日向公司对公转账5000元整,仍欠安建存打图费用61365.65元。
被告**建筑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图纸打印制作服务合同》。同日,**建筑公司出具《欠款明细确认单》载明:我公司确认在2019年4月2日前应支付***公司打图费152805.65元,目前仍欠安建存打图费用61365.65元。我公司将在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安建存的打图费本金和利息,利息为自2019年4月2日至结算之日的上述所欠打图费本金年息的10%。
庭审中,***公司称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签署的涉案合同和欠款明细确认单,安建存是***公司的代理人,确认单出具后**建筑公司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图纸打印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出具《欠款明细确认单》确认尚欠款项,并承诺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打图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打图费用61365.65元;
二、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136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期止)。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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