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42523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院35号楼3层307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存,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雁南路7号美然厂房2栋3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磊,董事长。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打图费61365.65元2.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6136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公司为**建筑公司进行图纸打印装订等事项,总价款152805.65元。2018年7月22日前,被告**建筑公司委托李菁女士分期向***公司授权代理人安建存打款共计41440元,并与2016年9月8日向公司对公转账5000元整,仍欠安建存打图费用61365.65元。
被告**建筑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图纸打印制作服务合同》。同日,**建筑公司出具《欠款明细确认单》载明:我公司确认在2019年4月2日前应支付***公司打图费152805.65元,目前仍欠安建存打图费用61365.65元。我公司将在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安建存的打图费本金和利息,利息为自2019年4月2日至结算之日的上述所欠打图费本金年息的10%。
庭审中,***公司称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签署的涉案合同和欠款明细确认单,安建存是***公司的代理人,确认单出具后**建筑公司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图纸打印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出具《欠款明细确认单》确认尚欠款项,并承诺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打图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打图费用61365.65元;
二、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136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期止)。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