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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灏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7638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7号美然厂房2栋3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1293Q。
法定代表人: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源,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儿,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978152Q。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该公司员工(代理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代理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
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源、陈雪儿,被告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额为221.8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费用总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额为221.8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1.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办公室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远建合-20170731-01号),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旅游大道与阳光北路交汇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远东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报建等服务,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了原告的工作内容、工作费用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时间点。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DH-SG-2018012201),项目名称:远东接待中心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8年5月16日进行了远东接待中心的方案+施工图设计,于2018年6月13日完成设计并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同时开始施工,此部分设计费用10万元未曾支付。原告认为按照《合作协议》及《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已经完成了提供规划、设计、报建等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合同费用,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目的未能实现,根据2017年8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约定,在原告的专业能力推动下,双方要实现远东项目规划用途转变,从工业用途转化为科技类用途,以得到政府的批复为协议目的,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因为原告的设计不合法,不符合规划部门的要求。2、2018年,双方共同向政府申报科技创意小镇的项目时已被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政府和广州市花都区规划部门拒绝。3、原告提交的方案并未得到被告的认可,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第一项远东项目策划方案工作,该项工作设计费用20万元,被告仅支付16万元,还有4万元未支付,被告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第二项远东项目概念方案,该项工作设计费用20万元,被告仅支付4万元,还有16万元未支付,被告亦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概念方案不符合政府规定,未达到远东项目从工业用途转化为科技类用途的合同目的,但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的概念方案需要符合政府规定并达到远东项目从工业用途转化为科技用途的合同目的,故被告的上述主张毫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远东项目一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22000方,按20元/方计算设计费用为44万元,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项目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被告确认了设计栋数,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政府部门批复的该期实际建筑总面积是多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完成了该项设计工作,但没有得到其确认,也没有得到政府部门批复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4、关于远东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报建服务、综合服务,原告仅向被告发送了《远东二期项目效果图》,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设计方案得到被告的确认及政府部门批复的该期实际建筑总面积,故原告主张其完成了设计工作的20%,要求被告支付项目二期设计费用105.6万元,毫无依据,亦有违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5、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DH-SG-2018012201),项目名称:远东接待中心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10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用10万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循法律途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远东项目策划方案设计费用4万元、概念方案设计费用16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并未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被告系因与原告对设计产生纠纷而没有支付费用,并非恶意拖延付款,故原告诉请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概念方案没有达到远东项目从工业用途转化为科技类用途的合同目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告完成了远东项目一期设计工作,但没有得到其确认,也没有得到政府部门批复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完成远东项目二期设计工作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函等证据,系原告故意逾期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也不影响本案判决的结果,本院均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策划方案设计费4万元。
二、被告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概念方案设计费16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4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1167元,由被告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嘉文
李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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