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灏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中灏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执3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灏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程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开发区昭阳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灏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2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设计费484400。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隆回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且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2月21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21执3035号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但须在终结执行后二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小军
审 判 员  彭 卓
审 判 员  宁顶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