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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西大道北侧(黄鳝嘴地块)九江国际金融广场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98860063B。
法定代表人:邓小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於厚,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680668441。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飞,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监理合同,双方办理监理工作事务移交;2.认定被告提供的格式的监理合同第9.6.1条中“在四年监理期限内”内容无效;3.判令被告退回超付监理服务费270万元;4.被告支付因监理人员不到位应承担罚款419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一审法院没有对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第1项中“双方办理监理工作事务移交”以及第2、3项作出判决,且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诉讼请求无法达成调解。
另查明,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因一审法院不受理其在(2018)赣04民初168号提起的反诉所致。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出审理、判决,且调解不成,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并与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2018)赣04民初168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45920元、上诉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22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辉
审判员  王冬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前进
书记员钟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