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9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镇江、刘宁芳(实习),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鹿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96民终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志刚
审判员  刘明清
审判员  刘贵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