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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负责人:皇甫海林,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恩。
上诉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原审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6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6581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裁决的问题,一审法院不应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本院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658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