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680668441(3-10)。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镇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剑光城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2MB0Q66863R。
法定代表人:苗玉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信,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镜湖东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富民家园安置区商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031413XA(1-1)。
法定代表人:侯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柳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太和重点局)、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国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监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中兴监理公司不存在刻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不予返还中兴监理公司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太和重点局、太和国投公司返还中兴监理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太和重点局辩称,中兴监理公司存在刻意隐瞒、弄虚作假的行为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当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判。
太和国投公司辩称,中兴监理公司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供虚假资料,刻意提交总监变更前的业绩,系提供虚假业绩行为。
中兴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和重点局、太和国投公司返还中兴监理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2、判令太和重点局、太和国投公司支付占用中兴监理公司投标保证金利息18520元(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予以计算,300000元*4.35%/365*518天=18520元),并判令太和重点局、太和国投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投标保证金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太和重点局、太和国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原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太和县卫星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监理(三次)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项目名称为太和县卫星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监理;建设地点:太和县境内;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综合监理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满足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同时具有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和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取得有效的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在本项目所在地(太和县)在监工程不超过两个,且在太和县以外无在监项目;项目总监业绩要求:自2012年1月1日以来监理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总监的业绩或监理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投标保证金30万元,以上保证金须于2017年6月21日9时30分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方式至指定账户,招标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或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接收保证金的账户:开户名称:太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徽行太和支行,银行账号:18×××3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投标人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被认定提供了虚假资料,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作为非中标候选人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招标公告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6月7日,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发布关于“太和县卫星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监理(三次)”招标文件答疑回复的通知中关于“竣工签字总监和中标总监不是同一个总监,请问总监业绩以哪个为准”,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的答复为均不认可。投标人中兴监理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于2017年6月20日向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转款3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7年6月21日,投标人中兴监理公司向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出具投标人诚信承诺书一份,承诺:1、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并按时接受资格审查,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事实不符,将取消投标和中标资格;2、本次投标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我方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如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同意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不参与阜阳市太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中兴监理公司在该投标人诚信承诺书上加盖印章。同日,投标人中兴监理公司向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出具投标函一份,中兴监理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全部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同日,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兴监理公司。2017年6月22日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异议人对中兴监理公司的投标总监袁文宏的业绩提出异议,认为投标总监袁文宏弄虚作假,隐瞒总监有在监项目,中兴监理公司有隐瞒事实的行为。2017年7月26日,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经核实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兴监理公司拟任项目总监袁文宏在监的三门峡传媒大厦工程,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2014年8月27日总监变更为王劭辉,批准单位仅为三门峡龙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提供的三门峡传媒大厦工程2017年6月7日竣工项目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三门峡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一致,视为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拟任项目总监袁文宏所监的泉州市秀涂南北主干道工程(BT项目),后期项目性质调整为交通工程,总监进行了变更,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总监变更的证明,仍列为拟任项目总监类似业绩,存在刻意隐瞒总监变更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后中兴监理公司要求招标人太和重点局和太和国投公司返还保证金未果,为此,中兴监理公司诉至法院。另查明,2018年5月2日,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招标人就太和县卫星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监理(三次)进行招标,而中兴监理公司作为投标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投标,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中兴监理公司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要求参加投标活动,在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缴纳了3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中兴监理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中兴监理公司与招标人之间招投标的太和县卫星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监理(三次)工程合同没有成立。而招标公告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被认定提供了虚假资料,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时,中兴监理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全部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且中兴监理公司在投标人诚信承诺书中承诺“1、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并按时接受资格审查,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事实不符,将取消投标和中标资格;…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不参与阜阳市太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现中兴监理公司把泉州市秀涂南北主干道工程(BT项目)作为拟任项目总监袁文宏的业绩提供,隐瞒总监变更的事实,根据招标人的答疑,不能视为拟任项目总监袁文宏的业绩,应认定为中兴监理公司提供的项目总监袁文宏业绩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投标人中兴监理公司违反了其承诺,中兴监理公司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故中兴监理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太和重点局提出漏列当事人的问题,由于中兴监理公司是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向其指定的太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因此,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问题。故太和重点局的此抗辩,不予采信;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由于太和重点局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故太和重点局的此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8元,由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被认定提供了虚假资料,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中兴监理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全部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但中兴监理公司把泉州市秀涂南北主干道工程(BT项目)作为拟任项目总监袁文宏的业绩提供,隐瞒总监变更的事实,根据招标人的答疑,不能视为拟任项目总监袁文宏的业绩,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中兴监理公司提供虚假业绩,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判决驳回中兴监理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中兴监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8元,由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 巍
审判员 叶茂林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