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277号
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平,该公司推荐公民。
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平,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陈武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9日,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中机六院手动密集架的投标现场,开标前向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限指定账号转入1万元保证金,评标结果未中标。2020年10月29日,中机六院候部长电话告知地面被中标人开了地槽,看完现场30日把手写的费用清单微信发给了候,期间中兴公司的陈武刚让原告提供过不能衔接的书面澄清,经多次催要未能返还,至今未收到书面告知。
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10月12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被告作为代理机构发布了高科技信息园项目(一期)手动式密集架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原告才来应标。2020年10月19日,现场举行竞争性谈判,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2020年10月20日至22日对竞争性谈判结果进行了公示,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原告,后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中标资格,2020年10月29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通知原告作为中标人签订合同开始施工。2020年10月30日,原告向采购人表示需增加费用约2万元,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不合理,被告依法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1万元,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依法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被告代理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布高科技信息园项目(一期)手动式密集架采购公告,原告参与竞标,并按竞标文件要求交付被告保证金1万元。公告中定标方式载明:排名第一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成为供应商或重新采购。排名第二的候选成交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签订采购合同,如因供应商原因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取消供应商在采购人企业的投标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确定后续候选成交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部分3.1.4载明:报价前可自行进行现场勘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场地情况、交通、存储空间,装卸、安装等足以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程情况而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将不被批准。
2020年10月20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科技信息园项目(一期)手动式密集架采购谈判结果公示,第一成交选供应商候选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洛阳市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公示期: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2日。
2020年10月30日,张景平作为第二成交供应商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侯部长发送其费用报价,未获通过。2020年10月19日,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发出其费用报价仍未获通过,亦未按采购公告载明价格与采购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020年11月27日,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致函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9日,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机械工业第六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科技信息园(一期)手动密集架项目,评标结果为候选第二名,投标文件中密集架最终报价是5米一列的汇总,和地面开好轨道槽4.7米一列的定位轮距不能衔接(期间可以更改预算设计生产未通过),故未能应标,请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予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事宜。
本院认为:根据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科技信息园项目(一期)手动式密集架采购谈判结果公示,第一成交选供应商候选人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为该采购项目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在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放弃应标后,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应根据竞标公告价格与采购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原告提交的两次费用报价及其向被告发出的函件可以看出其已接到采购商的签约通知,其费用报价未获通过系其在参与投标前未尽到现场勘察义务所致,其未与或放弃与采购商签订采购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已构成违约,所交保证金不应予以退还。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