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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张本成、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557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转,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本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本成、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雨
人民陪审员 耿 娜
人民陪审员 庞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