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557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转,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本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本成、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雨
人民陪审员 耿 娜
人民陪审员 庞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