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工业二路452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荣,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正荣凯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国大路聚力加气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温江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
审判员*园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