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医筋堂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0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荷花广场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医筋堂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医筋堂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2016年6月16日的《工程量决算书》不是最终结算,只是阶段性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汇总。首先,上述决算书没有标明是全部工程项目的结算报告,不是竣工结算,并没有进行建筑工程费取费。被申请人提交《济南聚和乡村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各种材料机械费用人工费汇总》(2015年至2016年5月10日)可以证明,附申请人技术员所做的汇总原始材料;其次,2016年6月28日三方(包括监理单位)**的材料确认单证明,2016年6月28日工程尚未结算,汇总以后才有最终结算;第三,2016年6月8日,申请人***项目部与莱芜佳和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合土工膜购销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当时2万立方水库正在施工,有施工资料为证;第四,2万立方水库即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附加水上乐园2万立方休闲娱乐工程,于2016年6月30日竣工验收,监理单位的签证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均晚于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23日第42号签证单是水上乐园和水源防渗土方工程的附属工程,也是在2016年5月10日之后。第五,被申请人2016年8月15日的公告第三条“特定于8月15日起暂停开工建设,原有建设项目暂停”,证明2016年8月15日申请人承建的工程尚未完工。第六,多位建筑工人证明,2016年5月10日以后曾在申请人承建的被申请人在***祖水河村的水库工地工作,证明2016年5月10日并未竣工。2016年5月20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没有包括《补充协议》的2万立方水库,实际是单独在2016年6月30日竣工验收。被申请人内部单独招标的2015年4月8日的《水上乐园和水源防渗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证,已验收,资料也已报送,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予结算。上述证据证明2016年6月16之前的结算单不是最终结算。2二审判决将阶段性的费用汇总误判“最终结算”错误。另外,二审以被申请人的股东**的证词否定被申请人**证明的效力,违背常理。***作为被申请人的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后也一直代行管理职责,是被申请人的代言人,因此,***作为被申请人的证人,对申请人不利的部分不应被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依据2016年6月16日的《工程量决算书》结算双方之间的工程款有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其技术员所作的各种材料机械费用人工工资汇总系其单方汇总制作,不具有证明力。其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济南聚合乡村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材料单价确认单、购销合同、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均是原审已经存在,且申请人持有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原审中未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人证言亦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因此,申请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纳。本案中,2016年6月16日《工程量决算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已经申请人**并由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二审期间,被申请人提供实际施工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再次证明涉案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结算单并已交公司。因此,原审对2016年6月16日的《工程量决算书》及双方已经结算的事实予以采信,并以该《工程量决算书》确认的数额作为双方最终结算,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主张***的证言不应采信,**的证言不能否定其提交的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证明。本院审查认为,二审并未将***的证言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至于原审未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证明并非仅基于**的证言,而且该证明不符合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载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原审未予采信该证明亦无不当。 综上,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