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泰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4204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4204号
原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西街99号五楼。
破产管理人:宜兴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受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受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2幢3010室。
法定代表人:陶宏民。
原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