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212执542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沃尔德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沃尔德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款1402686.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代书记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