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亮,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钦杰,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90339011R。
法定代表人:吕桂兰,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明光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洪发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