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444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丰,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翰,公司律师。
被告: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90339077R。
法定代表人:吕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振喜,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刘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