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金丰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执监582号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金丰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884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12执1566号。尚未执行标的:95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发现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为提高执行效率,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提级至本院一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8849号民事调解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云良 审判员  许海秋 审判员  姜元科
法官助理盖业民 书记员赵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