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02民初4450号
原告:广州小蝌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518房。
法定代表人:郑光杰。
委托代理人:徐莹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青塘金叶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潘汉强。
原告广州小蝌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广州小蝌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6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协助被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顾问咨询费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告预付顾问咨询费15000元;被告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得以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顾问咨询费35000元。《合同书》签订后,在原告的协助下,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通过复审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顾问咨询费,其后经原告方多次口头和书面催促,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35000元顾问咨询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合同双方的遵守。现被告不按约定支付顾问咨询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状贵院,望能判如所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顾问咨询费人民币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协助被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告须于双方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顾问咨询总费用预付款15000元,在被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告须支付顾问咨询总费用余款35000元。之后,原告为被告提供顾问咨询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15000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顾问咨询费用。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5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协助被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且被告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那么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拒不支付剩余的顾问咨询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的顾问咨询费3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小蝌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顾问咨询费人民币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人民陪审员 骆路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蒋业倩
书 记 员 黄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