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1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联合双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北京路国际客服中心三层A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NE077Q。
法定代表人:徐陆。
被执行人: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D座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656083X7。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
关于霍尔果斯联合双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