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正邦华谊广告有限公司

石家庄正邦华谊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联合双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槐安西路**中苑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尔果斯联合双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北京路国际客服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徐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芬,女,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辉,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再审申请人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尔果斯联合双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芬、周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邦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1240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起,被申请人员工蔡丽丽与正邦公司通过微信洽谈广告发布事宜,2018年5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要求正邦公司锁死广告点位。2018年5月22日,双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8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3418945元。正邦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发布广告,并要求正邦公司将发布广告的时间延后至2018年8月10日。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正邦公司发送函件,主要内容为因被申请人上游客户违约致使案涉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310813.2元,同时要求正邦公司返还其预付的广告费3418945元。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根本违约,原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正邦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正邦公司为履行合同而给被申请人预留的690个广告点位的空刊租赁费、正邦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做大量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正邦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5%的违约金,但同时也约定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远远不能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被申请人自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期2018年6月10日至原判认定的合同解除日期2018年7月16日共给正邦公司造成广告费损失1243252.8元。原判对正邦公司后两项损失不予支持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致案涉广告发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对其给正邦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邦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2018年6月10日至合同解除日2018年7月16日其支出的广告位租金损失,按正邦公司所主张的日租金4479.88元计算,共计174715.32元。另,考虑到合同解除后正邦公司不能及时将广告位出租,广告位空刊期租金损失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审法院酌定按30天计算,共计134396.4元。上述损失共计309111.72元,虽低于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310813.2元,但被申请人在解除合同告知函中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正邦公司损失310813.2元并无不当。关于正邦公司原审中所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虽提交有审计报告以支持其主张,但该审计报告系正邦公司单方委托出具,未得到被申请人认可,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正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费用损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正邦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华谊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葛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