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953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村振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广德县新杭镇**建材销售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箭穿村四季卡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县新杭镇**建材销售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