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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953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村振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广德县新杭镇**建材销售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箭穿村四季卡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县新杭镇**建材销售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