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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村振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按期足额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