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3408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壮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住所:**市新闻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明。
被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合赋园小区4幢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
被告: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开化街道梁子社区文新街阳光大道1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阮自华。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2479.5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47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蔡家瑶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