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355号
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螺峰社区内环西路鹏群山庄28、30号商铺。
负责人:獭永胜,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梁子社区文新街阳光大道1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阮自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虹泽,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城南大桥头(原云锡会所)。
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芸,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计4985元,由云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温录波
审判员 曹春园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