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23民初192号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6号徐州***2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街道**社区文新街阳光大道11幢1**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