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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497号之一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春燕,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1幢9层918室、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61736010。
法定代表人:金建祥。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