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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20)浙0108民初189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1幢9层918室、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61736010。
法定代表人:金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仁东,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0840490。
法定代表人:李毅光。
原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92元,由原告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