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模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宇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庞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甘09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本案中止执行。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本案中止执行恢复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字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发生撤诉、驳回等现象或出现其他符合恢复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 伟
审判员 朱 华
审判员 路金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席珍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