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东博(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长征足迹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与某某博(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8532号 原告:遵义长征足迹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红军街1-A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5DLYHH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博(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1984。 法定代表人:郭鉴旻。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生,住河北省***市。 原告遵义长征足迹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长征足迹文化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长征足迹文化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