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10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锁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崇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玉壶镇市场路12号、14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崇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