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8874号
原告:偃师宏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环路槐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洋马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原告偃师宏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洋马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偃师宏飞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洋马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偃师宏飞实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更换功率为500KW的发电机组”,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更换上海若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500千瓦外形为单轴承发电机”。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有明确确定被告应提供的发电机的型号及其他相关规格等内容,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偃师宏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