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10号
申请人:长春蓝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2058号东盟矿业公司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浦阳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4层5000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春蓝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浦阳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长春蓝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北京浦阳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63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长春蓝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浦阳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63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财产所有权的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