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8987号
原告: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3790679R。
法定代表人:蒋永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10143191430。
法定代表人:朱江,该镇政府镇长。
第三人:江苏智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1923095G。
法定代表人:蒋鑫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与被告**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智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农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农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3元,由中农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