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永丰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106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马路**楼**。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永丰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金屯路**。

法定代表人:钱新元,该公司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永丰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96029.5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永丰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在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