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恢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三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
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民终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新01执348号。在前次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2889885.8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889885.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5日、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号牌为×××号宝马牌车辆、×××号昌河牌车辆、×××号雪佛兰牌车辆、×××号金杯牌车辆,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4月26日查封上述4辆车辆,期限至2024年3月9日、4月25日。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三、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3月22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9日。因上述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疆储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疆天彩生态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至202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
五、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根据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久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并发布,同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至2024年6月28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何思蒙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