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首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2521396XP,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839762M,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县首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3020888964,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应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首农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2425762.46元及逾期利息,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首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2、2020年1月6日、2月6日、3月6日、4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被执行人有部分账户被依法冻结并扣划,已执行到位854632.1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4、2020年3月5日本院至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3月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854632.12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