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院

某某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121执97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总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