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81执保20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担保人:**,女,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421197008083883。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048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5768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和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济南市莱芜市房产一套,证号为:鲁(2018)莱芜市不动产权第000706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5768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和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济南市莱芜市房产一套,证号为:鲁(2018)莱芜市不动产权第000706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