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奥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滕州市宝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奥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滕州市宝康化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