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7112号
原告:赵向东,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张辉,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良,经理。
原告赵向东与被告张辉、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赵向东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赵向东负担。
审判员 王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