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

胡勤振与李岭、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1865号
原告:胡勤振,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峰,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与原告系朋友关系。
被告:李岭,男,汉族,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赵智超(实习),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勤振与被告李岭、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滕建集团兴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胡勤振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勤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勤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胡勤振负担。
审判员 诸葛端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丰 田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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