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

高永华与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147号

原告:高永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浙江**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80691216。

法定代表人:刘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聪,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迎河路****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445602X3。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南,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华诉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永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6元,减半收取8528元,由原告高永华负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蔡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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