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147号
原告:高永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浙江**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80691216。
法定代表人:刘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聪,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迎河路****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445602X3。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南,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华诉被告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永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6元,减半收取8528元,由原告高永华负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