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440号
申请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滕州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上海通盛花园A区西302-303。
法定代表人:连红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兴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鲁0481民初4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滕州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坚邦国际财富中心(鑫源尚城)价值480万元的小区商品房8套;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滕州市文化路西侧、清河路北侧滕建城市广场人和蓝湾13号楼1单元1层43号商品房一处、20号楼1层20-2号商品房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