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甘青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