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65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124238X4。
法定代表人:叶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毓,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南段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05512F。
法定代表人:王修希。
被申请人:陶伟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伟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伟成的银行存款1115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伟成的银行存款1115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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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