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科创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修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昀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芳林花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成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珍,职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帅鹏,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71023.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8元,减半收取计7454元,由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74元。因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已查封。因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
3、查明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公积金。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11023.89元及利息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张琰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 毅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