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修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全,该公司员工。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执行案款932765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执行案款932765元的冻结措施,予以执行。***以郝海霞名下(2018)安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和李雪孟名下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位于郑州市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郝海霞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房屋一套;
二、查封李雪孟名下位于郑州市房屋一套;
三、解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2765元案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献堂
人民陪审员  高莉红
人民陪审员  西龙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