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36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修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堂
人民陪审员 高莉红
人民陪审员 西龙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梦欣
书 记 员 李曼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