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

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韶关市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04民初340号 原告: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16号第15栋等级粉车间第七层704-715号(自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中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原告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消防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华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华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奥公司立即支付设备及安装费、服务费共计19436元及逾期利息(以1943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9日起计至判决全部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庭审期间,原告明确利息按照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华奥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签订《联网安装服务合同》约定:一、联网内容:乙方为甲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道××号顺达雅**的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联网设备(CFS-8000)进行安装与调试,并与119消防远程监控管理中心联网。二、远程监控系统维护服务费:传输设备费、远程监控系统维护服务费合计22866元,折后19436元;远程监控系统维护服务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设备及安装费;联网维护服务费自收到服务费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费用,此后在每年服务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续交下年的联网监测维护服务费。《联网安装服务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联网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与调试好了设备,并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维护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华奥公司开具并送达金额为19436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华奥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华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华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日,华奥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签订《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联网安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道中106顺达雅**的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联网设备(CFS-8000)进行安装与调试,并与119消防远程监控管理中心联网。联网安装费合计:……我司给贵司折扣价后,合同总价计/年19436元(含税)。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设备及安装费;联网检测维护服务费自收到服务费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费用,此后在每年服务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续交下年的联网监测维护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深华消防公司依约完成了联网安装工作,并于2021年9月14日向华奥公司开具发票,因华奥公司未依约付款,深华消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华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系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深华消防公司与被告华奥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完成联网安装工作,华奥公司未依约支付服务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华奥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943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华奥公司应当自收到服务费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华奥公司开具发票,则华奥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9月21日前)付款,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原告主张按照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则华奥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1943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未能证明华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华奥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市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19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43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韶关深华智慧消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元,由被告韶关市华奥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天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