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搬运帮(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2-4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G4C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搬运帮(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准备另案起诉合伙纠纷,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原告***已预交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